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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9-14
【实施时间】 2009-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21
  
  矿井必须有排水系统,排水能力满足需要,备用水泵安装到位。
  
  
  
  22
  
  煤矿必须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并在相关图纸上明确标注防水煤柱,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作业前必须编制探放水措施。
  
  
  
  23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6万吨以下的煤矿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24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滤、漏电保护装置。
  
  
  
  25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26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27
  
  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完善的复产安全保障措施。
  
  
  
  28
  
  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能够保证主扇、排水等的正常工作。
  
  
  
  29
  
  矿井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30
  
  制定完善的排放瓦斯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
  
  
  
  31
  
  矿井行走路线和作业场所安全可靠。
  
  
  
  32
  
  运输系统安全可靠。
  
  
  
  33
  
  对职工进行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验收
  
  结论
  
  
  
  部门领导意见及签字: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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