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9]309号
【颁布时间】 2009-09-14
【实施时间】 2009-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SHENGDU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8号自然美大厦1502室 负责人:施振东 合伙人:施振东解德群崔巍 二、批准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101624。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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