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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10-07
【实施时间】 2009-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承担市本级投资的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报国家和省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数据的统计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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