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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兑付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车主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补贴资金管理 (一)中央财政按照财政部等十部委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负责组织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指导各 区县商务部门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的管理工作;负责印制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做好汽车以旧换新申请补贴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实施管理。确定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区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络;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六)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汽车以旧换新加强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副市长任学锋任组长,由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相关业务问题。 (二)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在中心城区、塘沽区、宝坻区交通便利的位置分别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合服务窗口的工作进度、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三)做好政策培训。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服务窗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网点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解读政策、实际操作演示,使相关工作人员尽快熟知政策,掌握操作技术,做好查验审核、填报信息、兑付补贴等各项具体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解读相关政策,公布承担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企业、回收网点和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公时间、投诉电话等信息,方便车主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 (五)强化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针对汽车报废、新车换购、申请审核、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各个环节加强跟踪检查,对买卖、伪造、编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当事人,要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规范经营、严格自律,杜绝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对发现的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略)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