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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9]88号
【颁布时间】 2009-10-09
【实施时间】 2009-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接上页]

  (四)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五)对建设用地单位是否提出特别用地要求。
  
  部门联审成果,为各相关部门具有明确审查意见的审批文件或书面函件,以及对具体建设用地形成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经部门联审未通过的建设用地申请事项,分别由最初受理部门在部门联审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地申请人。
  
  经部门联审同意呈报的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部门联审意见拟定呈报事项,并根据本规则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书面呈报审核、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对特殊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先行协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会签文件,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呈报审定。
  
  第十三条 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受理建设用地呈报并由组长确定召开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的时间、地点后,由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向各成员单位发出会议通知并告知当次会议审议事项。
  
  第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后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建设用地审查小组组长决定或由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向审查小组办公室提议临时增开会议。增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特邀单位由审查小组组长确定,由审查小组办公室通知。
  
  第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议对建设用地逐宗研究,明确审查结果后,由审查小组办公室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并下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对会议审查未予通过或暂缓办理的事项也应简要明确。
  
  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小组审议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会议审查未予通过的,由最初受理部门在审查小组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地申请人。
  
  (二)经会议审查准予办理的,按审批权限属审查小组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经会议审查拟同意办理,按审批权限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办理的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不同意办理的,市国土资源局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地申请人。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赣市府办发[2007]5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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