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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开、闭幕式安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将以下物品带入开、闭幕式场馆: 一、违禁物品 违禁物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物品。包括: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冷焰火等); 2、仿真枪及弓弩、匕首、各类刀具等管制器具; 3、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剧毒、腐蚀性等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 5、有害生物制剂、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6、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物品。 二、其他禁止带入的物品 其他禁止带入的物品是指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可能影响场馆安全和秩序,不得带入场馆的物品。包括: 1、各类容器或易碎品; 2、各类软硬包装饮料,易投掷物品; 3、打火机、火柴、荧光棒、荧光球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物品; 4、未经许可的各类旗帜、横幅、标语以及其它宣传品; 5、除残疾人轮椅车之外的其他代步工具; 6、各类宠物(动物); 7、未经许可的各类乐器; 8、球棒、长棍、尖锐物及长度超过50公分的雨伞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残疾人使用的拐杖除外; 9、球拍、飞碟等各类较大的体育器具及类似物品; 10、各类包裹及箱包; 11、未经批准的专业摄像设备(家庭使用的、小型手持的摄像设备除外)及用于照相机与摄像机的三角支架; 12、其它可能影响赛场安全、干扰赛事进行、妨碍其他观众观看或违反门票协议的物品。 对携带违禁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收缴;对携带本通告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由携带人在安检口外自行处理后方可进入场馆。对拒不遵守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观众朋友,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现场安保人员工作,自觉服从检查,共同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二〇〇九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