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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纪字[2009]895号
【颁布时间】 2009-10-09
【实施时间】 2009-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卫生厅政府采购监督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厅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卫生厅政府采购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卫生厅政府采购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确保卫生建设项目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细则和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当前卫生厅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卫生厅政府采购是指自治区卫生厅及其直属单位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包括各种形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卫生厅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和采购过程,对采购活动具有参与权、咨询权、检查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有关处室、单位事先要主动将采购活动的相关事宜及时通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履行填写《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手续,要求从事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填写《项目资金采购全程(事前、事中、事后)记录表》,并及时将各种表格交驻厅纪检监察部门存档,主动接受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依法采购,阳光操作,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对采购活动和卫生项目工作的反腐廉政建设负有监督、服务、组织协调等职责,要在卫生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的领导下,本着立足服务,着眼防范,强化监督,注重查处,确保政令畅通的原则,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协助卫生厅抓好采购和项目建设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监督,督促抓好有关廉政规定的落实。
  
  (二)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采取提前了解、过程参与、一般抽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法,对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三)参与对招投标工作的保密措施、评标方案、工作纪律的制定,并对招投标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过程和落实评标纪律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纪律的,立即责成招标单位纠正。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泄密、围标、串标等行为,立即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报告,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认真受理群众对有关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并按照干部隶属关系进行查处。
  
  (五)加强对采购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督促采购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六)坚持原则,参与监督但不干涉和影响正常采购工作和程序;不接受采购单位或相关企业的宴请及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娱乐活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采购单位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严格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 本监督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略)
  
  2.项目资金采购全程(事前、事中、事后)记录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卫生厅纪检组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驻卫生厅监察室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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