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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09]21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步伐,扩大保障范围,现就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航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交一航院自2010年1月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照本市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参加全市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
  
  二、中交一航院临时外出人员就医,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6号)执行。
  
  三、中交一航院按照本单位原“医改”办法积累的个人帐户资金,比照医疗保险跨省市转移个人帐户处理办法执行。
  
  四、职工退休时,其自2001年11月至中交一航院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之日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中交一航院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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