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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湘煤安监察[2009]13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各监察分局依照本程序规定,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及矿井实施煤矿安全行政监察执法。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的启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监察执法计划、信访举报材料或者其它执法行动的要求对煤矿企业及矿井启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的启动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执法准备
  
  1.制定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辖区内煤矿实际编制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根据已批准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在局域网上予以公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2.指派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根据执法计划安排,指定两名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员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其中一名为主办监察员。
  
  3.明确任务。由主办监察员拟定监察执法预案,监察执法预案要写明矿井名称、地址、性质、能力、主要灾害及程度、目前状态(改扩建、正常生产、停产整顿、证照过期、暂扣证照);描述上次监察执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的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情况;提出本次监察执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监察执法的方式方法,监察执法人员分工等要求。
  
  4.携带资料。携带监察对象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上次监察执法文书或从内网服务器下载执法基础资料,可能使用的监察执法文书。
  
  5.准备器材。准备矿帽、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风表、瓦检仪、照相机、录音机等监察仪器仪表,制作执法文书所需的电脑、打印机。
  
  三、现场检查
  
  1.出示证件。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监察执法应保证两名及以上监察员,并出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2.现场监察。首先,应告知煤矿企业监察执法任务及目的。其次,了解煤矿相关情况,检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相关证照;查看图纸、瓦斯报表、安全检查报表、作业规程等相关资料。第三,按监察预案分组进行地面或井下监察。
  
  3.现场处理。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并按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三十条规定送达。
  
  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通知时,可以先口头下达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事后补办《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整改复查
  
  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对移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组织复查并反馈复查情况。当事人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10日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当事人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当事人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
  
  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煤矿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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