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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湘煤安监察[2009]13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接上页]

  4.听证参加人、听证程序及听证方式按国家总局第15号令的规定执行。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强制执行
  
  1.凡在行政处罚中单处或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履行期满或批准暂缓(或分期)缴纳期满,当事人仍不执行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按照《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罚款的有关规定》(湘煤安监察﹝2008﹞150号)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对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应整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编写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报告,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
  
  3.人民法院批准后,主办监察员应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所掌握的当事人财产情况,连同案卷移送人民法院。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主办监察员要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庭或执行机构联系,定期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六、监察建议和文书移送
  
  1.现场监察结束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向当事人通报监察执法情况,指出煤矿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并移送有关执法文书。
  
  3.对区域内存在的共性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向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或意见,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七、结案归档
  
  1.监察执法工作完成后,主办监察员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监察执法情况,并将执法软件制作的定稿文书上传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网服务器。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治理报告制度,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销号台帐。
  
  2.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后,主办监察员应提交结案报告,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要写明移送情况及处理结果,与原始资料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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