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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09]21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一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一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步伐,扩大保障范围,结合天津一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航安装公司)职工高度流动、分散作业的特点,现就一航安装公司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的基础上,一航安装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在信息管理上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在政策上与全市统一。
  
  二、具体措施
  
  (一)一航安装公司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工作;并按照本市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参加全市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
  
  (二)一航安装公司在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中,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的5%提取风险预留金,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其中,2009年12月按照住院统筹基金筹集标准(6.3%)的5%提取风险预留金,从2010年开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7.3%)的5%提取风险预留金。
  
  (三)一航安装公司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住院费用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当纳入本单位设立基本医疗保险专用账户,资金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部分继续留存使用。一航安装公司要加强资金的监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一航安装公司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待遇标准和医疗保险服务办法管理职工医保工作,保证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职工退休时,其自2001年11月至一航安装公司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之日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一)一航安装公司要加强领导,按要求尽快采集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方便职工转移、续接社会保险关系。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帮助一航安装公司做好参加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对基金筹集、待遇支付等各项具体业务进行指导,为一航安装公司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做好服务。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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