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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9]38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农口、司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依法履行职责。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区、县(市),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仲裁庭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作用,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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