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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09]147号
【颁布时间】 2009-10-10
【实施时间】 2009-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的通知

利通区党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利通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2003年以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草原、林地全面封育禁牧的一系列部署,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建立起县、乡、村三级封育禁牧体系,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封育禁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封育禁牧区植被逐步恢复,林地面积不断增加,全市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但是,自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产生了松懈、麻痹情绪,偷牧现象经常出现,在林地等禁牧区放牧的情况时有发生,禁牧封育出现反弹,使刚刚有所恢复的生态环境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巩固和发展禁牧封育成果,确保林木资源不被破坏,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搞好禁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禁牧是保护林木林地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针对近期我市禁牧封育工作出现反弹,偷牧、夜牧现象突出,偷挖甘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林木、植被被啃噬、毁坏的严重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利通区各乡镇,一定要站在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全面禁牧封育和大力发展草畜产业的重要性,努力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坚持不懈地把禁牧封育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进一步提高对禁牧工作长期性,持久性的认识,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当前禁牧工作出现反弹,偷牧、乱牧、偷挖等现象的发生,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禁牧专项整治行动,把禁牧封育工作当作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开展切实有效地禁牧封育专项治理活动,坚决遏制禁牧封育工作反弹严重的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禁牧封育工作的各项制度,坚持实行市、县(区)、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禁牧封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违反禁牧规定,擅自进入林地放牧或毁坏围栏设施、偷挖甘草的,要及时、严肃处理。市政府继续对各地禁牧封育和舍饲圈养情况实行巡查、通报制度,连续三次被通报的县(市、区)和乡镇,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力度,全面落实禁牧各项措施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封禁、依法治理、引导扶持、禁建并举”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长抓不懈,确保各项封禁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明确封禁范围。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一律实行禁牧、封禁管护,封禁范围内要禁止任何羊畜放牧。
  
  二要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利通区各乡镇要紧急动员起来,调动一切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走村入户、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节目、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实行禁牧的重大意义。要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真正把禁牧工作转变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禁牧、大力发展舍饲圈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三要坚持依法禁牧。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全面落实禁牧各项措施。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与林业、农牧等部门加强协调联系和工作配合,加大对毁坏森林、林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有力处置,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当前禁牧工作出现反弹的问题,市政府决定,从10月份开始,在全市集中开展禁牧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市、区)和利通区各乡镇要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为禁牧大造舆论声势,营造社会氛围;要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工作,限期落实饲草贮备和圈舍建设,深入开展集中查纠整治,全面实行禁牧;要认真开展禁牧自查工作,10月下旬,市效能办、农牧局、园林局牵头对全市禁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通报验收情况。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利通区各乡镇要把专项整治活动与贯彻落实《森林法》、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建设优质饲草基地、推进舍饲圈养结合起来,与发展草畜产业、优化农村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各项封禁措施,彻底解决偷牧问题。要严格执行禁牧责任追究制度,从10月份开始,如在封禁区域发现羊畜放牧现象,县(市、区)相关负责人要向市委、政府做出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2010年元月初以后,如在封禁区域继续发现羊畜放牧现象,要从严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对所属乡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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