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7]7号
【颁布时间】 2007-04-11
【实施时间】 2007-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法释〔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