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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府建[2009]151号
【颁布时间】 2009-10-10
【实施时间】 2009-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建设局、汕头市规划局、汕头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印发汕头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 5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6 )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 7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 8 )至少应配置 8kg 干粉灭火器 2 具;
  
  ( 9 )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 米 ,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 米 ;
  
  ( 10 )非 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 11 )当瓶库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四、审查程序
  
  瓶装供应站 由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申报,区建设局初审后报市建设局审批。
  
  (一)建站选址
  
  1 、新建站选址审查程序如下:
  
  ( 1 )瓶装燃气企业持下列资料向辖区建设局申报:
  
  ①新建站 申请书;
  
  ② 拟建站的总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③建设地点产权资料(租赁土地、房产应取得市国土、房管部门的租赁登记证明) 。
  
  ( 2 )区建设局出具初审意见。
  
  ( 3 )市建设局提出初步意见,抄送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
  
  ( 4 )建设项目进入基建程序,报规划、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批,在建设、规划、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一致,同意设立供应站。
  
  2 、现有燃气销售点的原址按供应站要求重新审核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瓶装燃气企业持下列资料向辖区建设局申报:
  
  ①原址重建站的 申请书;
  
  ② 原 址重建站的总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③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2 )区建设局出具初审意见。
  
  ( 3 )市建设局提出初步意见,抄送公安消防部门。
  
  ( 4 )建设项目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二)经营许可证审批核发
  
  中心城区的瓶装供应站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储存、经营活动。
  
  1 、新建站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申报人备齐以下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一楼)办理申请手续:
  
  ①经营许可的 申请书;
  
  ②《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可在汕头建设网上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
  
  ③ 区建设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④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⑤负责人、送气工和仓管员上岗证;
  
  ⑥安 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应急处理预案及服务公约;
  
  ⑦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供应站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⑧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⑩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均加盖企业公章。第 4 、 5 、 7 、 8 、 9 、 10 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 2 )经校核,材料齐全的,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
  
  2 、现有燃气销售点原址重新审核成为供应站,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申报人备齐以下材料,到市建设局办理申请手续:
  
  ①经营许可的 申请书;
  
  ② 区建设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③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供应站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④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加盖企业公章。第 3 、 4 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 2 )经校核,材料齐全的,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在原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上作“最高储量”变更并加盖“检验合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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