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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5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6 )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 7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 8 )至少应配置 8kg 干粉灭火器 2 具; ( 9 )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 米 ,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 米 ; ( 10 )非 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 11 )当瓶库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四、审查程序 瓶装供应站 由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申报,区建设局初审后报市建设局审批。 (一)建站选址 1 、新建站选址审查程序如下: ( 1 )瓶装燃气企业持下列资料向辖区建设局申报: ①新建站 申请书; ② 拟建站的总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③建设地点产权资料(租赁土地、房产应取得市国土、房管部门的租赁登记证明) 。 ( 2 )区建设局出具初审意见。 ( 3 )市建设局提出初步意见,抄送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 ( 4 )建设项目进入基建程序,报规划、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批,在建设、规划、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一致,同意设立供应站。 2 、现有燃气销售点的原址按供应站要求重新审核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瓶装燃气企业持下列资料向辖区建设局申报: ①原址重建站的 申请书; ② 原 址重建站的总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③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2 )区建设局出具初审意见。 ( 3 )市建设局提出初步意见,抄送公安消防部门。 ( 4 )建设项目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二)经营许可证审批核发 中心城区的瓶装供应站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储存、经营活动。 1 、新建站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申报人备齐以下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一楼)办理申请手续: ①经营许可的 申请书; ②《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可在汕头建设网上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 ③ 区建设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④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⑤负责人、送气工和仓管员上岗证; ⑥安 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应急处理预案及服务公约; ⑦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供应站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⑧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⑩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均加盖企业公章。第 4 、 5 、 7 、 8 、 9 、 10 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 2 )经校核,材料齐全的,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 2 、现有燃气销售点原址重新审核成为供应站,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申报人备齐以下材料,到市建设局办理申请手续: ①经营许可的 申请书; ② 区建设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③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供应站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④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加盖企业公章。第 3 、 4 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 2 )经校核,材料齐全的,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在原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上作“最高储量”变更并加盖“检验合格”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