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2007]民三他字第5号
【颁布时间】 2007-04-10
【实施时间】 2007-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7]4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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