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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审理完毕后,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领相关法律文书。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暂行标准 项目 单位 补贴标准 一、法医临床类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例 400元 交通事故、伤害案件、职业病等致残程度鉴定 例 400元 职工工伤鉴定 例 400元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例 400元 劳动能力评定 例 400元 医疗费和续医费审查 例 500元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例 800元 二、法医病理类鉴定 死亡原因鉴定 具 1600元 死亡方式鉴定 具 1600元 死亡时间推断 具 1600元 尸体解剖 具 2500元 开棺验尸 具 4500元 病理组织切片检验 片 60元 三、法医物证类鉴定(亲子鉴定、个体识别) 每一样本 1000元 四、文书鉴定(笔迹、印章) 每一检材 2000元 五、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 例 1500元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例 1000元 智力障碍鉴定 例 1200元 六、司法鉴定人出庭费 每人 400元 备注: 一、国家或广东省的正式收费标准出台后另行制定新的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检查费用。如需其他检查,需当事人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