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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09]197号
【颁布时间】 2009-10-12
【实施时间】 2009-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0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为切实推动银川市建设全国食品安全先进城市工作,有力促进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一、建设总体技术规范
  
  (一)小作坊集中区应建有集中供热、供暖、供气(天然气、生产用蒸汽)设施,水、电力供应充足,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上下水通畅。
  
  (二)小作坊集中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集中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硬化。
  
  (三)小作坊集中区应设有清真食品生产区,清真食品生产区内不得从事非清真食品生产。
  
  (四)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小作坊集中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宠物。
  
  (五)小作坊集中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应密闭,不得散发异味, 集中区内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二、产品质量检验基本要求
  
  (一)小作坊集中区应实行产品集中检验制度,建立集中实验室。
  
  (二)集中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建设要求,应具备满足集中区小作坊出厂检验的必备设备,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实验室布局合理。
  
  (三)集中实验室应设有2-4名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
  
  (四)集中实验室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有相关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五)集中实验室应严格按相应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做好各项检验原始记录。
  
  (六)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根据食品种类确定食品检验周期。一般性食品检验周期为每月至少2次,高风险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等)检验周期为每周至少1次。
  
  三、生产车间基本要求
  
  (一)集中区小作坊应按GB14881-94《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设置与生产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一般应具备原辅料间、消毒间、预处理间、加工间、成品包装间(内包装与外包装应有效隔离)。
  
  (二)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和洗手、更衣、消毒池等卫生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各种废物、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三)生产车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应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修、保养需要;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耐腐蚀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经常清洗,地面排水坡度为1.5-2%。如果车间下水采用明沟的(带盖板的盖板应低于地面),宽度应为200-300mm,深度应为150-400mm,沟内为弧形;墙壁一般应当铺设瓷砖,高度至少在1.5m以上,窗台应有一定坡度,向外倾斜;房顶应采用防霉涂料,墙面与屋顶、墙面与地面接合处应有弧度(半径应在50mm以上),采用吊顶方式的,吊顶应有一定的坡度;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四)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并在加工区和包装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湿度较大的车间加装排湿装置。
  
  (五)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
  
  (六)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车间内光线充足,亮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四、生产设备基本要求
  
  (一)集中区小作坊必须有符合生产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最好采用不锈钢制品。
  
  (三)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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