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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9]284号
【颁布时间】 2009-11-26
【实施时间】 2009-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是当前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破除当前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分离、以单一管理代替综合管理、行业管理代替社会管理的旧体制,重新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效,夯实和谐南京建设基础,现根据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体制创新工作试点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保块管、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充分发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将物业管理纳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强化住宅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逐步实现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高效率和全覆盖,及时化解物业管理领域的各类矛盾问题,不断推动社区稳定和谐与社会文明进步。
  
  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原则
  
  住宅区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城市管理的大平台,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考核。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范畴统筹考虑,综合协调解决住宅区物业管理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心在街道和社区,各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的工作优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合管理资源,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协调服务和考核监督,真正将各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三)权责统一、保障到位的原则
  
  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划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尽可能下放相关管理职权,积极为区、街综合管理协调创造条件,为区、街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由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分解目标任务,界定职责分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级、各单位共同做好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全市城管大平台进行统一检查和考核。
  
  (二)市房产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法规和行业服务标准,监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参与对各区、各部门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情况的目标责任考核。
  
  (三)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管理职责,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物业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四)街道、社区作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将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融入社区综合管理;建立投诉受理和联动协调机制,受理调解本辖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参与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续筹与审核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考评物业服务质量,监管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等工作;牵头组织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并对暂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住宅区提供基本的有偿物业服务。
  
  (五)市物价局负责完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民政局负责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充实基层物业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能;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区长效管理补贴资金政策,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工商局负责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登记注册工作;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对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相关税收政策;市司法局负责物业矛盾调解工作制度的落实和业务指导;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的就业扶持政策;市市容局负责住宅区垃圾转运和处理,查处和治理住宅区内的占道经营、违法搭建等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市委宣传部,市建委、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公安局、园林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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