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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侦监字[2007]4号
【颁布时间】 2007-01-30
【实施时间】 2007-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九、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
  
  十、要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确定为快速办理的案件,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决定,转为按普通审查方式办理。
  
  十一、要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有关检察人员工作实绩的内容,建立起激励机制。
  
  十二、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快速办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快速办理。
  
  附件:
  
  
人民检察院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

  
  检侦监速建[ ]号
  
  ______公安局:
  
  你局于____年__月__日__号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____涉嫌____罪一案,经我院审查,已依法作出批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案符合快速办理条件,如无其他犯罪事实需要侦查取证的,建议你局在__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或者:建议你局补充____证据后,在__日内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
  
  年  月日
  
  注:1.本文书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制作;2.本文书与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并送达侦查机关,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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