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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7]4号
【颁布时间】 2007-01-29
【实施时间】 2007-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罗干同志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7年1月5日,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现将罗干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罗干同志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7年1月5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是党通过司法审判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忠实履行民事审判职责,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涌现出宋鱼水、金桂兰等一大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心系百姓、一心为民的好法官。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群众,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是民事审判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今天受到表彰的,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受到表彰的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和崇高的敬意!向战斗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岗位上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在这次会议上,肖扬同志还要对下一步民事审判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这里,我着重强调四点意见。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这充分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从国内来看,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国际地位不断提升,我国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从国际上看,和平、发展、合作成为时代的潮流,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我国发展面临着良好机遇,总体形势对我国有利。同时,国际环境复杂多变,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们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长期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严峻斗争。在这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审判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民事审判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诸多领域,事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一些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相邻关系等纠纷,与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和家庭幸福密切相关,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会给社会和谐稳定留下隐患。只有不断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当前,随着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们在资源分配、市场占有、生产经营、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矛盾增多,越来越多地衍生为民事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个案问题可能转化为群体性问题,民事案件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普通的纠纷可能转化为政治性事件,非对抗性的矛盾也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只有不断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才能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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