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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区房管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9年6月26日经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于2009年9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培训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制订详尽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理解、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举办讲座、召开座谈会、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宣传要进社区进小区,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自觉学习和遵守《条例》。 二、积极开展《条例》培训 明年年初起,市物业主管部门将组织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社区居委会负责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法条释义。 三、修订完善物业管理有关制度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精神,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区现有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办法、制度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与《条例》有矛盾的内容应进行修订完善。 四、严格落实《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 (一)做好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前期物业服务费,确保物业交付前物业管理的正常开展。要积极主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建和成立工作,并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 (二)切实做好物业服务引导工作。市物业主管部门将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方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着力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对小区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处分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车库、车位用于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的需要。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服务小区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在规划车库、车位不能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划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 (四)保证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到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后,就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具体位置征求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在物业交付时移交给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经规划部门批准实行物业分期开发,不能足额提供当期物业管理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缴交同类地段、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 (五)落实相关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缴交前期物业服务费,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监管和支付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交付前,应当一次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设安装总造价2%的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使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物业主管部门将尽快设立住宅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配合工作。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司法、公安、规划、城管、工商、环保、价格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切实宣传贯彻好《条例》,促进《条例》的顺利实施。各地和单位如在具体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委联系。 附件:1.《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方案(略) 附件:2.宣传贯彻《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标语、 口号(略)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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