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法[2006]332号
【颁布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务局:
  
  为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做好书记员聘任制改革和试点工作,妥善解决聘任制书记员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进入企业工作时,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适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