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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9]23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2009)

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格[2009]291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适当调整我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晨兴力克公司青光垃圾发电厂电费补贴、于桥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的价格矛盾进行疏导,适当提高其上网电价,调整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595元和0.43元。
  
  二、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发电企业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三、上网电价调整后,各有关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成本增支因素,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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