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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9]235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7号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市电力公司:
  

  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关于核定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热电部7号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中石化股津财[2009]272号)收悉。鉴于#7热电机组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天津石化100万吨乙烯配套项目,目前已按地方电厂建设管理,且并入天津电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7机组执行我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67元,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应尽快完成#7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投运前的各项待环保部门对脱硫设施验收合格后,重新核定该机组脱硫上网电价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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