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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字[2009]45号
【颁布时间】 2009-10-13
【实施时间】 2009-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政报》更名为《南昌市人民政府公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南昌政报》于2010年1月起更名为《南昌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南昌政报》编辑部更名为南昌市人民政府公报室。
  
  《公报》是南昌市人民政府主管主办,由市政府公报室编辑出版的机关刊物,是市政府“以刊代文”的唯一载体,《公报》所刊登的各类公文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公报上刊登的市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报》主要刊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非密级的普发性文件,并选登部分市级部门文件。同时,还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辟有“领导论坛、政务动态、综合信息、工作研究、县区纵横、市情通报、专题宣传和市政府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等栏目。
  
  《公报》为半月刊,A4版本,封面为白色套印彩色国徽,封二、封三、封底及插页视情刊登时政宣传的照片及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风貌的图片。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公报》的学习、宣传和应用,重视做好《公报》免费赠阅的管理、发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公报》传达政令、公开政务、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作用,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快速发展服务。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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