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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凡2005年元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165元/㎡的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3.欠缴税收 (1)凡欠缴土地契税的,按土地出让金总价的4%缴纳。 (2)凡欠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防洪保安资金、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清缴并依法处理。 (四)关于“四不落实”的处理 1.关于房产证和土地证不落实 凡经结构安全认定无明显安全隐患的,并缴清土地出让金、规费、税收及处罚完毕后,办理房屋和土地分户登记发证。 2.关于水电一户一表不落实 (1)凡未完成水电一户一表改造的物管小区,由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配合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收集整理业主信息资料,报供水供电部门,由供水供电部门实施水电一户一表改造;凡未完成水电一户一表改造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街道、社区牵头收集整理业主信息资料,报供水供电部门,由供水供电部门实施水电一户一表改造。 (2)水电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3.关于物业管理不落实 (1)凡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的物业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业主已缴交的资金及时缴交到市房管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缴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催交到位,逾期催缴不到位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垫,缴交到市房管局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2)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有条件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房管局和辖区政府(管委会)共同指导督促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纳入社区管理,由社区居委会按标准收取保洁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社区保洁服务。 (五)关于工作经费 集中处理期间的工作经费可在追缴的款项中列支;各项评估费、鉴定费、测绘费按标准减半收取,由开发企业负担,开发企业追究不到的,可在追缴的款项中列支;经司法机关强制追缴的,按追缴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五、组织领导 成立整治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卢天锡;副组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监察局局长汤瑞琪,市政府副秘书长曹俊良;成员: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吴秋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延芳,市规划局局长熊春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齐美龙,市房产局局长朱作清,市建设局局长许立仁,市行政执法局局长王建楠,市财政局局长沈建生,市国税局局长荣延标,市地税局局长王显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万跃华,市法制办主任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易炳根,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柯军,九江供电公司总经理蔡小平、九江水务公司董事长郑田田,浔阳区政府副区长胡斌,庐山区政府副区长王风雷,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刘芸,九江县政府副县长余菊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曹俊良兼任,市规划局副局长郭军、市房产局副局长刘观明、市国土局副局长尹冬林、市建设局副局长邱家传、市财政局副局长梅华国、市公安局副局长易炳根、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艾宏泉、市地税局副局长段南星、市国税局总经济师邹俊、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夏启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由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工作人员集中在房管局办公。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0月15日至25日) 公布整治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宣讲政策法规,组建整治机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0月26日至11月20日)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梳理“一改”、“两超”、“三欠”、“四不落实情况”,主动缴纳欠缴土地出让金、规费、税收和接受处罚,主动办理房产和土地登记发证,落实水电一户一表、物业管理。 2.国土、房产、规划、建设、执法、财政、地税、行政服务中心梳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一改”、“两超”、“三欠”、“四不落实”情况,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办证申请和缴款。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1月21日至2010年元月20日) 1.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 2.市公安局牵头组成的强制追缴组对各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的事项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 七、总结经验阶段(2010年元月21日至30日) 1.汇总整治成果。 2.根据整治情况,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监管措施的意见,出台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