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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设立的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直营门店是指连锁企业(总部)全资设立的门店。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门店有数量限制。总量和规划由广东省文化厅规定。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少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由区文化局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给予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多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文化部和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4.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是设置在地上1至3楼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场所); 5.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10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实际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的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60台或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8.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通过公安部门培训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以及已通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9.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有3个以上的直营门店; 4.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5.总部与门店实行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 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指在全市范围内3个以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本修订办法实施前,已有3家直营门店,并符合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其它行政许可条件的,可申请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由拟设总部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审批;直营门店不够3家的,应在同一个区范围内,采取统一申请、统一筹建、统一发证的方式,申请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由其拟设直营门店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审批。已设立的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增设直营门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