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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6-12-04
【实施时间】 2006-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五)记录部分:
  
  新建、改扩建的录音录像系统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
  
  1.硬盘录像
  
  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多路同时记录240小时。
  
  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帧/秒以上,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主显示输出应为16,700,000种颜色或256级灰度,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640×480像素。
  
  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
  
  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
  
  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分屏。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
  
  具有多级密码保护。
  
  技术参数
  
  视频标准:CCIR PAL
  
  分辨率 640×480像素以上
  
  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32kHz,码流带宽不低于32kbps
  
  视频输入:16×BNC端子1Vp-p/75Ω
  
  视频输出:16×BNC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
  
  音频输入:16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
  
  显示输出:主显示为256级灰度SVGA显示器,辅助显示为BNC端子1Vp-p/75Ω
  
  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组双光盘同期刻录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18,000小时
  
  2.声音回放效果要求
  
  频响范围:300Hz-300kHz
  
  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1dB
  
  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0.6%
  
  声音衰减不低于60dB
  
  放音效果不低于75dB
  
  三、系统其他要求
  
  (一)电源
  
  1.供电范围
  
  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及辅助照明。
  
  2.交流电源
  
  系统设备的供电应采用220V、50Hz的单独电源,空调、照明等大负荷用电装置不得与该系统同路供电。
  
  3.稳压电源
  
  交流电源电压范围超过±10%时应采用稳压电源供电,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备用电源
  
  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并能进行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引起系统的误动作。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30min。
  
  5.电源适应能力应符合GB/T9813-2000中4.5的要求。
  
  6.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功能,具有安全接地措施。
  
  (二)安全性、可靠性等
  
  1.音视频设备应符合GB16796和相关标准的安全要求。
  
  2.安全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4的要求。
  
  3.噪声应符合GB/T9813-2000中4.6的要求。
  
  4.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7的要求。
  
  5.环境条件应符合GB/T9813-2000中4.8级别1的要求。
  
  6.可靠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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