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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09]22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1
【实施时间】 2009-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采取城镇公寓式安置所适用拆迁安置政策的批复

市建委:

  
  你委《关于要求下发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城镇公寓式安置方式可适用“5+1”文件的通知的请示》(杭建村〔2009〕342)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过程中采取城镇公寓式安置方式的,适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8〕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等文件。
  
  二、各县(市)政府可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各县(市)政府应成立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统筹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度通报制度等工作机制,并做好与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衔接。
  
  四、市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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