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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会检鉴定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中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 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 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鉴定文书。鉴定文书包括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鉴定文书应当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论证严谨,结论科学。 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鉴定文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交委托单位,副本由鉴定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鉴定文书的归档管理,依照人民检察院立卷归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出庭 第二十四条 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鉴定人在出庭前,应当准备出庭需要的相关材料。 鉴定人出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依法接受法庭质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