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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发[2009]142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房屋权属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各县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各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机构的设置
  
  房屋登记发证关系广大老百姓切身利益,关系到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但目前我市各县因房屋登记机构不明确等原因,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未能全面开展起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房屋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为此,各县要尽快建立健全登记机构,明确登记部门的职能职责,全面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在尚未成立县房产管理局情况下,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房屋登记发证机构,应当由其全面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各县的房屋权属登记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县按属地管理原则独立开展,即市房产管理局不再参于各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二、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
  
  房屋权属证书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印制,登记机关为县人民政府,并套印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发证机关为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权属证书由各县通过市房产局向自治区建设厅申请统一印制。
  
  在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工作完成前,对急需发放权属证书的产权人,各县可采取先登记后发证办法,即先向产权人出具证明文件,待准备工作就绪后再补发权属证书。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权属登记发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尽早开展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三、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要求
  
  各县要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涉及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区发改委、区财政厅[2008]224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2008]016号文件。
  
  各县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在开展此项工作之前,市房产管理局将统一组织登记人员到拉萨市房产管理局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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