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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9]217号
【颁布时间】 2009-10-13
【实施时间】 2009-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大港发电厂#3、4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天津大港发电厂:
  
  
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大港发电厂、天津大港广安津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津港电[2009]2、津港广安能电[2009]12号)收悉。鉴于大港电厂#3、#4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并于9月15日通过市环保局验收合格(津环保滨许可验[2009]042、043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自2009年9月15日起该公司#3、#4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078元。
  
  天津大港发电厂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将扣减直至取消其脱硫电价。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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