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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9]9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06〕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加强文化事业费的征收管理是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中央和省里的明确要求。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征以来,在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建设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但宣传文化事业特别是基层文化事业的发展仍相对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存在少征、漏征和管理使用不到位的现象,征收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利益,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征管目标和要求。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省厅发〔2008〕49号),认真落实《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赣地税发〔1997〕]18号)和《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赣财文字〔1997〕4号)要求,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力度,提高征收管理水平,依法及时足额征缴,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三、加强征管工作组织配合协调。宣传文化部门要在宏观上加强对征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多形式宣传征管工作政策,强化人们征缴意识,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同时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繁荣。地税部门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征缴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征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严把申报征收关,严格据实征缴,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宣传、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同时加强与文体、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征缴工作合力。
  
  四、严格征管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工作。各法定征收对象要依法按章履行缴纳义务和责任。对不缴费或不能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征收单位将按相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属于财政扶持范围的,财政部门视情减少或停止资金支持;属于宣传文化单位的,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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