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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5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港口局拟定的天津市开展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港口局拟定的《天津市开展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开展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科学构建安全、优质、高效、和谐的公共交通体系,积极营造文明、有序、规范的城市交通环境,拟在全市开展以治理假公交为重点的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纠建并举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集中综合整治、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加大力度治理非法客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为重点,树立天津公共交通的良好形象,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杨栋梁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敬威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龚建生、市法制办主任矫捷、市交通港口局局长沈毅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港口局。办公室主任由沈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交管局局长丁福东,市交通港口局副局长杨洪峰,市法制办副主任雷颖君担任。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维稳办、市信访办、市残联、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公交分局等部门。
  
  在市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县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
  
  各区县组建的专项指挥部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23148518)。
  
  三、工作目标和重点
  
  工作目标: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扎实有效推进。当前要通过对假公交的集中专项整治,坚决取缔市域内假公交,有效净化我市公共交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工作重点:重点治理有组织的假公交和假公交围堵公交站点与运营车辆、私自设置公交运营线号与标志、擅自停靠公交站点争抢公交车辆乘客、超范围跨线越线运营、中途甩客倒客、破坏公交运营设施、侵犯公交职工人身权益与乘客利益等违法行为。
  
  对"黑出租"和违法营运三轮车的治理,先期做好调查摸底,制定有效措施,细化治理方案,适时发布通告,同时做好困难群体救助等工作,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治理工作打基础。
  
  四、工作安排、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
  
  (一)工作安排。专项治理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市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发布专项治理非法客运联合通告,召开全市治理非法客运工作动员大会,对全面开展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进行部署,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专项治理阶段。从2009年11月中旬起,开展为期100天的集中治理假公交活动,组建由公安干警、交通执法人员组成的治理非法客运联合执法队伍,采取上路、上线、上车、上站的方式,对公交运营实行全运时、全过程巡查、排查、调查,对查实的假公交及干扰公交运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要通过专项治理取缔假公交,彻底整顿我市公共交通秩序,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第三阶段:建立长效机制阶段。要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遏制假公交生存空间,建立健全管理、治理、监督、举报、查处的制度,健全监管机构,完善管理体制,认真总结专项治理非法客运工作的经验做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活动成果。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
  
  1.制定相关法规。尽快制定出台《天津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为规范客运市场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适时出台《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负责)
  
  2.治理假公交。对查实的假公交车辆一律予以暂扣,对违规经营者予以教育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运营证件;对破坏公交运营设施、侵犯公交职工人身权益和乘客利益的组织者,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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