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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沙坡头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沙坡头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林业建设,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发展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9]102号)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现就沙坡头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确林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和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和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加快林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有利于林业资源的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提高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利于经营者收益增加,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据不同的林种、林地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从实际出发,确定适宜的政策方式和内容,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 3、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处理好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关系,处理好林农与集体的利益关系。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防止出现短期行为,防止集体林木资产流失。 5、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林地流转程序,依法确定林地、林木权属,依法保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 6、保持林业政策相对稳定的原则。对已实施林业承包责任制、经营管理效果比较好的继续保持稳定,不再随意变动;对已明确权属,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应稳定完善。 二、试点单位和范围 试点单位:为探索适合沙坡头区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子,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2010年先在兴仁镇、永康镇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1 -2012年全面完成沙坡头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试点范围: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政府的宜林荒山(沙)地等林地。主要林种为:农田林网、用材林、经济林及其它林木。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基本形式 (一)明晰所有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确定承包者主体地位。 对已承包的集体林地,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宜林荒山、退耕还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2、对已分包到户的林地继续稳定承包关系,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过去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保持权属稳定,不得借改革之名随意解除合同,收回林地和林木。流转不规范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完善。 对尚未承包的集体林木,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自由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3、其它经营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以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对划定的未绿化的宜林荒山地,可采取招标、租赁、承包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进行开发造林绿化。在2年内未开发造林绿化的承包户,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宜林荒山如遇国家、市、镇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时,必须优先保证项目使用。占地附着物是租赁户、承包户投入建设的,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户所有,土地补偿归集体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