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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11-08
【实施时间】 2006-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关于当前刑事审判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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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畅通申诉、再审渠道,严把立案、提起再审和再审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依法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要切实保护原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刑事申诉,要做到正确处理有着落、有回应,并尽量当面释疑做工作,尤其是第一次复查立案、第一次决定再审的案件,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透,防止由于审查申诉、提起再审不慎,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那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审结的案件,在审查申诉时要充分考虑当时的法律、政策及背景情况,不得依据目前的法律规范轻易提起再审。
  
  二要突出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重点。刑事再审案件大多是事实证据疑难复杂、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重点审理好下列案件:一是因重大、敏感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如因事实、证据问题按照“留有余地”原则判处死缓后,被告人一直不服、喊冤的案件,以及按照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二是罪该处死,因证据问题或者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从轻判处后,又因被害方长期上访申诉而改判死刑的案件;三是以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为由提出申诉,且原审法院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分歧而勉强下判的案件;四是涉及重要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
  
  三要坚持依法纠错,确保再审质量。必须组织精干审判力量,认真负责地审理再审刑事案件,准确把握原判是否“确有错误”,慎重改判,坚决杜绝“翻烧饼”现象。要注意研究再审案件证据标准,分清疑罪与一般性疑点的区别,分清证据虽有缺陷但可以定罪与证据不足应当改判无罪的区别,防止矫枉过正,轻率改判。同时还要注意听取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意见,发现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坚决依法改判。需要注意的是,对一些因证据问题留有余地或者具有酌定情节从轻判处,罪犯已在狱中服刑,被害方长期上访申诉要求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慎重,不能轻易改判,以避免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四要进一步探索申诉、再审特点,不断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是人民法院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第一步,要逐步规范并确定为一种诉讼行为。要加强再审立案制度的创新,遵循依法、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时限、级别、次数,明确审查立案的标准、审判组织形式以及审查后的处理方式等,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审查申诉的程序化,保证审查工作依法进行。要积极研究再审案件特点,确定审理范围、审理方式和开庭的程序。对进入重新审理的案件,尤其是当事人对原生效裁判一致认可的证据、适用法律以及判决内容部分,没有必要进入重新审理的范围。审理的方式,应当依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提起再审的理由,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问题,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研究执行中存在的再审管辖、主体、事由、审理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过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和完善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加以解决。
  
  (七)进一步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
  
  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责。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针对“两法”实施以来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案例指导,召开各类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举办各种形式的刑事审判培训班,答复下级法院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有力地加强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提高了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但是,我们的工作力度还不够,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细致,特别是在刑事审判的重大政策、重要理念、重点案件的指导上还要下功夫。
  
  要进一步加大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要着眼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突出重点,讲究实效,改进指导方式,进一步统一办案思想,明确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各刑庭之间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树立刑事审判一盘棋思想,搞好统一指导、分工指导,避免法出多门、多头指导的问题。要从观念、制度、人员、机构等多层面入手,建立健全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指导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事前指导和政策指导的力度,提高指导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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