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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9]71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
  

  根据《信访条例》及《江西省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条件
  
  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或复查意见,要求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的。
  
  2、向市政府申请复查,信访人要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印件);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信访人要提供原办理单位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查意见(复印件)。
  
  3、信访人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二、受理原则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当事人,统一受理市政府复查复核事项。
  
  2、信访人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直接递交到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3、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并提出原处理、复查结果复印件。口头申请的,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经信访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4、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口头或书面将决定及理由告知信访当事人。
  
  5、设立一事一办的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长。
  
  三、复查复核程序
  
  1、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工作建议,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等,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议。
  
  2、审议同意后,对该信访事项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或复查的,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或复核。
  
  3、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应在1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经工作小组组长签发,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领导审定。
  
  4、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负责协调组织复查复核。
  
  5、复查复核意见经审定同意后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专用章”,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或该信访事项对口的政府工作部门将复查复核意见告知信访人,并抄送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6、对确需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其办公室报请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复查复核工作会议。研究复查复核意见后,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名义下文回复信访当事人,并抄送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7、整个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听证所需时间除外)完成,并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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