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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6]民四他字第33号
【颁布时间】 2006-10-16
【实施时间】 2006-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新高兵法[2006]59号《关于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予以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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