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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哈价函[2009]93号
【颁布时间】 2009-10-15
【实施时间】 2009-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商服中心车辆落户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交管局商服中心车辆落户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哈公交函[2009]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你局2008年在车管处业务大厅设立了商服中心,开展车辆落户前置服务,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由于公安部机动车登记程序改造,需要增设电脑、打印机,增加工作人员,服务成本大幅提高。同意你单位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继续收取车辆落户前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每台次35元调整为55元,并在收费窗口进行公示。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此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商服中心的其他收费项目标准仍执行哈价函[2008]48号。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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