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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8〕6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水平,现将我市2009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通告如下: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 (一)廉租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8900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1995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一)廉租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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