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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国法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全面赔偿原则,结合具体的案情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不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侵权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使其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满足。同时,审理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视具体案情,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以有效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样做的基本目的在于弥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害,同时也具有阻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制裁作用。中国法院在注意对权利人充分救济的同时,也注意从经济上制裁侵权人,不让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与此同时,我们也建议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包括各个跨国公司在中国法院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时,更加注意诉讼证据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大幅降低了刑事责任门槛。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于录音、录像制品。与此同时,中国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2005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审犯罪案件3567件,审结3529件,分别比上年上升了27.9%和28.3%。这些数据证明,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有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明显。我们还将对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继续进行跟踪评估。 关于知识产权其他司法解释。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草拟了涉及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音乐电视著作权等问题的四个司法解释稿。这四个司法解释,与优化创新环境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上述四个司法解释稿已于去年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受到广泛关注,国内外各有关方面以多种方式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和建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并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在条件成熟时提请讨论通过。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未来和发展。我还想坦诚地说,中国的经济发展虽然迅速,但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格局仍将长期存在。譬如,一些地方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到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不够有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艰巨。但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是一贯和坚定的。中国国家领导人明确表示:“我们一定要使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像钢铁一样硬,而不是像豆腐一样软。”我还想说的是,中国法院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的态度是鲜明的,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坚定的。中国已经成功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尽管尚有不甚完善之处,但它正在积极地、富有创造力地工作。我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行动和有效配合,需要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遍提高。我们也希望所有的权利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都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并积极参与涉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益事业。同时,我们也反对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并以此构筑不平等的贸易壁垒或技术垄断。当然,我们在发展过程中,还应当看到,过去10年,中国的企业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烈地要求保护知识产权。从近年中国国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看,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大多是中国企业,大多数诉讼也是针对国内企业而不是外国企业。中国法院将更加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中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义务,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努力营造权利人依法维权积极,法院审理裁决及时公正、执行措施得力有效,侵权人侵权必受惩处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中国重视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合作。我真诚希望我们之间能够开展更多、更广泛的沟通和交流,为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更好合作、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而共同努力。我深信,通过交流,我们彼此之间一定能够增进了解、扩大共识,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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