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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关于丰业酒店设定的抵押是否应予登记问题。香港《公司条例》第八十条第一、二、九款规定:公司在订立日期后设定而又属本条所适用的每项押记,应于设定日期5个星期内登记,否则对公司的清盘人及任何债权人均属无效,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押记无效,借此保证的借款须立即偿付。而以股权作为抵押并不属于香港《公司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应当在限定日期内进行登记的押记,未进行登记并不产生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丰业酒店以其抵押未经登记为由主张抵押无效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丰业酒店有资格对外提供担保,其担保获得董事会的同意,在抵押契约中,丰业酒店明确表达了其所具有的商业利益,其抵押不需要登记,且其在契约中规定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在丰业财务还清借款之前,均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丰业酒店的抵押应当认定为有效,丰业酒店应当根据契约规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和财务与丰业酒店签订的《补充协议》改变了《合营权益抵押契约》中关于解决纠纷法律适用的约定,规定与《合营权益抵押契约》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规定。丰业酒店以契约的形式与建和财务签订协议,双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温汝成代表丰业酒店签订协议,事先得到其董事会的同意;丰业酒店于1998年3月8日告知合营公司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中方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权益抵押事宜。合营公司和合营中方对此予以确认。丰业酒店的股权抵押事宜已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所载程序及要求,向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批,2001年4月2日获得批准。因此,丰业酒店的质押程序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从协议内容看,丰业酒店自愿将其在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及其相关利益、权利质押给建和财务,为丰业财务履行及遵守借款协议进行担保。丰业酒店保证在任何时间及在建和财务书面要求下,即时清偿丰业财务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债务,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丰业财务按照借款协议应当偿还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根据契约规定,在丰业财务偿还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并履行其他所有义务后,应丰业酒店的要求,建和财务解除抵押。 丰业酒店的担保符合内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营权益抵押契约》有效。丰业酒店以其在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所有的股权及其项下的权利、利益为丰业财务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协议约定,丰业酒店的保证范围为丰业财务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丰业酒店关于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请示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