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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6]90号
【颁布时间】 2006-08-17
【实施时间】 2006-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授权新设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请示》(渝高法[2006] 9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以及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上述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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