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武卫办[2009]172号
【颁布时间】 2009-10-15
【实施时间】 2009-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废弃药瓶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今年以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围绕贯彻落实市人大3号议案精神,组织了集中培训、开展了执法检查,强化了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和管理机制。近期,相关媒体刊登了题为“废弃药瓶堆成山残夜渗透隐患多”的报道,市领导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做好废弃药瓶处置工作,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为了贯彻好市人大3号议案精神,落实好议案办理工作,现将做好废弃药瓶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区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要将废弃药瓶处置工作列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重点环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当前卫生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全力推进市人大3号议案的落实办理工作。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制度要求、严密组织、细化措施、强化执行力、提高废弃药瓶处置工作效率。各区卫生局要对辖区医疗机构废弃药瓶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废弃药瓶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制定与废弃药瓶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指定专职人员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废弃药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同时,医疗机构要对废弃药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废弃药瓶、或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因废弃药瓶流失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三、搞好处置工作
  
  各区卫生局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制度规章对医疗机构废弃药瓶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或者不定期抽查。各医疗机构要对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做好废弃药瓶的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同时要确保废弃药瓶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规范。
  
  四、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卫生监所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加强对医疗机构废弃药瓶分类收集、运送、贮存以及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及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目前,市卫生局正在组织开展对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将加强对废弃药瓶处置工作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各区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废弃药瓶收集、贮存等环节的管理,不断提高处置和监管水平。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