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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川监[2009]115号
【颁布时间】 2009-10-15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3、四川专员办根据代理银行进账单补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1-3联交代理银行;
  
  4、代理银行根据缴款书补录缴款信息;
  
  5、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收讫章退四川专员办;
  
  6、四川专员办收到代理银行退交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将第4联加盖印章交发电企业作收据。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字[2003]38号)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工作,并按月与四川专员办进行对账。
  
  第十二条 四川专员办建立健全库区基金日常监缴机制。
  
  (一)信息库制度。建立库区基金信息数据库,将符合解缴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发电企业逐一建立档案,随时掌握其动态情况和影响因素。
  
  (二)征缴台账制度。建立库区基金征收台账,总体反映大中型水库发电企业的基本情况,动态反映应缴数、欠缴数、入库数和累计欠缴数等基本信息。
  
  (三)收入报表报送制度。各发电企业每月10日前向四川专员办上报《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缴纳表》,次年3月底前,四川专员办填报《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年度清算表》。
  
  (四)收入对账制度。四川专员办依法开展库区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与代理银行、发电企业等建立收入对账制度,对异常情况迅速实施跟踪核查。
  
  第十三条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库区基金。
  
  第十四条 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由四川专员办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四川专员办将对库区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四川专员办将填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四川专员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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