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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9-10-15
【实施时间】 2009-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制冠名及套章发票要求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结合今年我区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第三轮换版,为保证新版普通统一发票及各类冠名(套章)发票的正常印制和供应,确保发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冠名发票(印制单位名称的发票)及套章发票(在普通统一发票上套印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的印制申请要求明确如下:
  
  一、冠名发票及套章发票的印制申请,原则上每次申请的每种面额发票的起印数量为:
  
  (一)冠名(套章)电脑发票:20000份/次;
  
  (二)套章定额发票:
  
  规格210mm×80mm 2000本/次
  
  规格175mm×60mm20000本/次(面额仅限10元、5元、2元、1元,停车场、环卫收费、公交车、出租汽车四种行业申请印制。其他行业和其他面额的定额发票均只能使用规格为210mm×80mm的定额发票)
  
  (三)冠名(套章)手写发票:2000本/次
  
  (四)各类冠名定额门票:2000本/次,并且只能按指定规格申请印制冠名定额门票(具体规格下载路径:市局FTP/2009年目录/下载目录/征管科/新版发票价格文件夹)
  
  二、纳税人在申请印制冠名(套章)发票时,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各部门意见后加盖公章。对于未达到第一点所要求的起印数量的发票印制申请,一律要求纳税人领用普通统一发票。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审核同意纳税人申请后,按照《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220号)及市局收取发票印制工本费的相关要求(具体发票价格表下载路径:市局FTP/2009年目录/下载目录/征管科/新版发票价格文件夹),其他未列明的发票价格参照《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220号)执行,并要求通知纳税人按照规定将工本费转入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专用账户后,将纳税人缴纳发票印制工本费的银行转账单复印件及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套章)的相关资料上报市局征管科。
  
  印制冠名(套章)发票缴纳发票工本费指定账号:
  
  开户行:工行琅东支行
  
  户名: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账号:2102112029300176888
  
  三、对于纳税人申请使用两联及单联式电脑发票并套印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发〔2006〕8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的规定进行审核。由于目前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的审批权限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因此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收到纳税人使用单联式电脑发票并套印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申请后,按上述文件要求对纳税人领购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意见后及时上报市局,暂不要求纳税人缴纳发票工本费,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要求纳税人缴纳发票工本费。
  
  四、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向市局上报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套章)发票资料时,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办理的,各单位应重新核准印制数量并补齐相关材料后,市局方予受理。
  
  五、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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