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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字[2009]240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但是,近期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检查组在我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少数地方在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婚姻登记、办理二代身份证等方面仍然存在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涉农收费公示、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特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有所弱化。一些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忽视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再把减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二是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有所反弹。有的涉农收费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使得基层部门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屡禁不止,尤为突出的是农民建房乱收费乱罚款和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形势,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落实各项减负和强农惠农政策,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政策,坚决执行涉农收费各项规定
  
  为统一政策,对涉农收费规定重申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存车费、热饭费(搭膳费)和饮水费等各种服务性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订阅报刊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中小学代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和保险费用。
  
  (二)农民建房收费政策。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一是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二是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其他如管理费、开垦费、规划费、防洪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不得用罚款形式“以罚代批”、“以罚代管”。
  
  (三)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收费政策。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照相费等。
  
  (四)婚姻登记收费政策。农民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只需缴纳9元/对的结婚证书工本费或离婚证书工本费。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五)计划生育收费政策。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妇实行免费政策,超计划生育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严禁借开准生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面向农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除规定由财政支付费用的项目外,免收药物(米非司酮)流产和清宫收费,免收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
  
  (六)村级组织报刊订阅实行“限额制”。村级报刊订阅费按其经济收入状况分别不得超过400元、600元、800元的限额,乡镇及其他部门不得代村级征订报刊,不得在村级专项经费中直接扣除报刊费用。
  
  (七)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困难群体遗体和市辖区内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实行免费火化。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公开进价等成本资料,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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