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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经区协调小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生猪养殖场(企业)、养殖合作社(协会),由各区协调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确定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由区协调小组函复产地相关部门、企业,将有关基地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认定的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由区协调小组向社会予以通告,统一颁发“佛山市××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牌匾; 5、区政府与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所在地县级政府签订《安全优质生猪产销联建协议书》,加强两地安全优质生猪的产销合作; 6、区经贸部门督促我市屠宰企业与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签订《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合作协议书》。 三、监管措施 各区政府和定点供应基地产地县级政府需按签订的《优质安全生猪产销联建协议书》的要求,严把生猪流通市场准入关,对市外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实施联合检验管理制度。 四、动态管理 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两年,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供应基地资格: 1、发现使用国家禁止使用药物的; 2、出现重大动物疫情的; 3、监督抽检不合格,或不配合抽检工作的; 4、生猪出现质量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5、自愿提出取消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资格的。 各区协调小组每年对基地进行评估;定点供应基地地址、规模、生产环境等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对取消资格的生猪定点供应基地,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再次申报。 附件2: 安全优质生猪产销联建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佛山市××区人民政府 乙方:(产地县级人民政府) 为加强佛山××区与××市(县)(产地)两地生猪产销的合作,共同强化对生猪养殖、屠宰、流通企业的引导和监督,依法加强对生猪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实行全面监控,全面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佛山市××区、××县(产地)建立生猪产销联合合作机制,坚持“政府监督、市场运作、互利双赢”原则。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批规模经营、生产规范、产品安全质量好的优质生猪生产基地供甲方辖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定点采购,建立生猪进入佛山市XX区绿色通道。乙方农牧部门负责向当地养殖场宣传。甲方经贸部门负责向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宣传。 二、为保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甲方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和乙方农牧部门对供应佛山的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共同监管,双方既合作又分工。乙方农牧部门应对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的生猪实施强制免疫,规范使用饲料及其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生猪出栏前实施产地检疫和药物残留抽检。每季度对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进行一次以上抗体水平检测及药物残留检测,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甲方农业部门,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乙方药物残留检测补贴(补贴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进行动态的防疫和药物残留的检测评估,检测评估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要提供协助和便利。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认定条件、年出栏×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基地X个,由甲方核查认定。 四、双方实行信息反馈制度。乙方农牧部门要确保每批进入佛山市的生猪全部来自定点供应基地,并将每批生猪的耳标、检验检疫等相关信息向甲方通报,如发现定点供应基地生猪质量发生问题或弄虚作假,应及时向甲方农业部门反映;甲方在屠宰环节抽检或动态监控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农牧部门通报。 五、甲乙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至少一次联席会议。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包括两地经贸、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两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相关生猪养殖场、养猪合作社(协会)等。 六、未尽事宜,双方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市(县):计划列入供应佛山XX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名册 名称 负责人 年出栏量 地址 联系电话 附件3: 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合作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佛山市××区×× 屠宰企业 乙方:×× (生猪定点供应基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营生猪采购批发业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