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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尊重少数民族语言。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检务公开”除使用汉语语言文字外,还要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做到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并重。 六、切实加强“检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从司法为民,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树立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领导,把“检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考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的情况,要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室要抓好本单位“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履行职能,认真积极做好有关“检务公开”工作。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附件所列文件中可以公开的内容纳入“检务公开”范围,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对应予公开的具体事项、公开方式等作出统一规定。对于超出本文件规定公开范围的重大事项,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附 件 “检务公开”充实、完善内容相关文件目录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机构和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和人事任免,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任免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等 三、强制措施和办案、羁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2003年11月24日)等 四、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年12月25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2003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15日) 《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2005年9月29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0日)等 五、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廉洁自律规定 《检察人员纪律》(八要、八不准)(1989年11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条纪律”》(2000年2月22日)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2000年7月17日)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2001年5月22日)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2005年5月13日)等 六、检察工作程序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1998年6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2000年4月24日) |